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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法律的逆权侵占行为,能获法庭承认吗?

触犯法律的逆权侵占行为,能获法庭承认吗?

2023/11/10

一般而言,在香港要成功逆权侵占土地,占用人必须证明自己实质管有土地(Factual Possession),并且有充份的占有意图(Animus Possidendi),而在此期间业主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已届满。若占用人管有土地的行为触犯法律,甚至是刑事罪行,法庭会因此驳回逆权侵占的申索吗?

 

香港的上诉法庭2023年初便处理过案例,考虑上述问题。法律上有一项由来已久的原则,缺德诉因不得兴讼(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principle),意思是某人因自身非法行为而蒙受损失时,法院不应给予该人济助。在Monat Investment Ltd [2023] HKCA 479一案中,梅窝一幅农地的业主拟收回土地,在法律程序中指控占用人,在管有土地期间在农地上的建筑物作住宅用途,违反土地用途及《建筑物条例》第14条,因此法庭不应给予占用人逆权侵占的权利。

 

Ex turpi causa 原则的初衷,是打击违反法律及公众利益的举动,因此通常是针对刑事罪行(Criminal acts)或是相若的行为(Quasi-criminal acts),例如不诚实或贪污。民事诉讼通常只涉及个人的得失,并不涉及公众。在案件当中,占用人将农地作住宅用,纵然违反地契, 并不涉及刑事或相若的元素,因此法庭不能引用 Ex turpi causa 原则,拒绝占用人发起逆权侵占的诉讼。

 

至于违反《建筑物条例》的部份,法庭考虑过往案例后,认为不能一刀切,裁定Ex turpi causa 原则必然不适用于逆权侵占案件。法庭理应考虑一系列的因素(Range of factors approach),包括(1)有关刑事罪行背后的精神、(2)若然法庭因为该人违法而拒绝济助,会否导致给予该人济助的政策无效,以及(3)后果是否相称(Proportionality)。《建筑物条例》的精神,是希望建筑物施工前已获政府批准,以保护公众安全,与逆权侵占的法律无涉。而且单纯因为占用人违法,就拒绝其逆权侵占的权利,后果显然不相称,亦会令逆权侵占的法律无效。因此,法庭裁定Ex turpi causa 原则在本案并不适用。

 

视乎终审法院日后是否有相反判决(如有),逆权侵占的行为是否犯法, 并不必然影响占用人逆权侵占的权利。业主应定期留意自身土地的状况,保障自身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