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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禁制令申请案例

虚拟货币的禁制令申请案例

2023/01/18

2022年香港有案例,虚拟货币的转让人成功向法庭申请,转让人给予受让人的虚拟货币,是由受让人以信托形式为转让人持有,出售虚拟货币的收益亦归转让人所有。在一定程度上,案件反映香港法庭承认虚拟货币是资产的一种,同时显示法庭在应用相关法律时的考虑。

 

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22] HKCFI 1254一案,原告人是海外居民,曾在香港与被告人口头上确立代理人合约,被告人身为比特币交易员,会代为出售原告人的1,000比特币,并获得佣金作回报。扣除佣金后的收益,会存入被告人在香港的银行户口,原告人则持有银行户口的帐户密码等,需要时便将收益转账至自己的其他户口。原告人后来未能获得比特币交易的收益,便向被告人申索。

 

法官在考虑原告人的证据后,声明被告仍然持有的比特币、以及先前出售比特币的收益,是以信托为原告持有,同时颁下禁制令,禁止被告据为己有。这是法院对虚拟货币下达禁制令的首宗案例。在案件中,法院亦检视了比特币交易的公开纪录,证实被告持有的比特币来自原告的转让。

 

从这次案件可见,法院有可能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有关私有产权的法律可能适用。实务上,业务上会应用到虚拟货币的人或商号,宜寻求更好的保障,例如在相关交易上签订完备的书面合约、妥善保管交易纪录,以及多加留意交易的执行状况。

 

本文的节录曾经于本所刊物《犁铧》的第12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