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虛擬貨幣的禁制令申請案例

虛擬貨幣的禁制令申請案例

2023/01/18

2022年香港有案例,虛擬貨幣的轉讓人成功向法庭申請,轉讓人給予受讓人的虛擬貨幣,是由受讓人以信託形式為轉讓人持有,出售虛擬貨幣的收益亦歸轉讓人所有。在一定程度上,案件反映香港法庭承認虛擬貨幣是資產的一種,同時顯示法庭在應用相關法律時的考慮。

 

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22] HKCFI 1254一案,原告人是海外居民,曾在香港與被告人口頭上確立代理人合約,被告人身為比特幣交易員,會代為出售原告人的1,000比特幣,並獲得佣金作回報。扣除佣金後的收益,會存入被告人在香港的銀行戶口,原告人則持有銀行戶口的帳戶密碼等,需要時便將收益轉帳至自己的其他戶口。原告人後來未能獲得比特幣交易的收益,便向被告人申索。

 

法官在考慮原告人的證據後,聲明被告仍然持有的比特幣、以及先前出售比特幣的收益,是以信託為原告持有,同時頒下禁制令,禁止被告據為己有。這是法院對虛擬貨幣下達禁制令的首宗案例。在案件中,法院亦檢視了比特幣交易的公開紀錄,證實被告持有的比特幣來自原告的轉讓。

 

從這次案件可見,法院有可能將虛擬貨幣視為財產,有關私有產權的法律可能適用。實務上,業務上會應用到虛擬貨幣的人或商號,宜尋求更好的保障,例如在相關交易上簽訂完備的書面合約、妥善保管交易紀錄,以及多加留意交易的執行狀況。

 

本文的節錄曾經於本所刊物《犁鏵》的第12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