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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堂法律改革:从成员纠纷略知一二

祖堂法律改革:从成员纠纷略知一二

2022/12/02

近年来,政府屡次在施政报告提及,希望采取措施,释放新界祖堂地的发展潜力 ;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检讨新界祖堂的管理问题,考虑修订《新界条例》(第97章)。条例由来已久,可追朔至1905年,其中第15条是祖堂事宜的主要法律,自上世纪开始便无重大变化。有论者认为相关法律已经不合时宜。笔者发现,近年有关祖堂的案件,正好在某程度上反映了《新界条例》的不足。


在Man Man Ling v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 Anor [2022] HKCFI 3253一案,原告人声称自1996年起已经是一个新界宗教祖堂的成员。当时负责的司理亦有向政府部门申报,后来负责的司理去世后,另一名司理在1999年向民政事务处汇报时,祖堂成员名单上却缺少了原告人的名字。该另一司理在2019年去世后,祖堂物业的租客被要求交租予该另一司理的遗产承办人。


原告人认为,租金收入应是祖堂的资产,而不是司理个人的遗产;因此向法庭申请,声明她是祖堂的成员,并希望成为祖堂的司理 。在案件中,原告人最初拟向民政事务局局长申索,却获告知政府当局没有权力核实祖堂的成员 。原告人欲申请将另一可能同是祖堂成员的人加入案件,亦遭法庭驳回 。


事实上,近年来有关祖堂的案件,很多都涉及成员或司理的身份争议。举例而言,祖堂原有成员可能因为意外,被剔除在祖堂成员名单之上,而未能获得祖堂分配予成员的权益,便向法庭提出诉讼 。部份祖堂亦没有有效机制罢免或选出司理,即使成员不满,亦无法有效获得相应身份,而代表祖堂行事 ,惟有诉诸法庭。


从上述例子可见,祖堂事务之所以要交由法庭裁断,某程度上是因为现时法律没有清晰的机制,决定成员及司理的任免。现时新界祖堂的成员组成,很多时候都是由祖堂自行上报,民政事务处只负责纪录。祖堂成员的加入出缺、司理的选举罢免,往往只是按祖堂内部的安排决定,自行申报,并没有统一机制;祖堂内部的成员及司理有纠纷时,便需要交由法庭裁断。法庭往往要追本溯源,考虑祖堂历史、过往司理的行为,甚至要寻求中国习惯法专家的意见,方能给予裁决。在此情况下,祖堂的成员或司理,现时在处理祖堂事宜时,应仔细考虑可能的法律后果或寻求法律意见。


长远而言,祖堂法律改革的其中一个方向,可以是祖堂司理的任免机制。法律上或可提供较清晰的框架,阐明司理委任的机制、政府当局须考虑的因素,以及各持份者解决祖堂事务的可能途径,从而令法律与时并进,更切合祖堂运作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