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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享有與法官同樣的豁免權

仲裁員享有與法官同樣的豁免權

2024/3/22

仲裁(Arbitration)是另類排解程序的一種。一般而言,仲裁員的裁決具法律約束力,即使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頒下,亦有機會可在香港法庭申請強制執行。若參與仲裁的一方,認為外地的仲裁過程並不公平,可以在香港申請推翻仲裁結果嗎?

 

近期香港原訟法庭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4 HKLRD 162 一案考慮上述事宜。申請人受到內地仲裁裁決的約束,香港法庭准許執行仲裁的裁決。申請人認為仲裁的過程不妥當,例如內地仲裁的一次聆訊中,其中一名仲裁員並未現場出席。因此,申請人請求香港法庭,按照《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下稱「安排」),委托內地司法當局,提供有關仲裁員及仲裁庭秘書的證供,以供考慮推翻執行仲裁裁決的命令。

 

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已生效,旨在協助內地與香港的訴訟人, 在民商事案件中,能更有效和明確地取得證據。具體而言, 中國內地及香港法庭,在有需要時可向對方的聯絡機構發出委托書, 委托對方協助提取證據。值得留意的是,雙方可向對方請求協助的範圍並不相同。

 

香港法庭認為,縱然內地司法機構具備要求相關仲裁員及仲裁機構提供證詞的權限,這並不代表香港法庭有權要求仲裁員就仲裁過程提供證據。法庭在考慮是否在香港執行仲裁裁決時,應用的是香港法律,需要衡量該等證據在本案是否有關及可否呈堂。在本案,仲裁員並未同意給予證據。而且更重要的是,仲裁員行使的是司法或類似的職能,在沒有欺詐或不真誠的情況下,他們應享有與法官同樣的豁免權。強令仲裁員提供證據的做法,有違法庭鼓勵以仲裁排解私人紛爭的精神。因此法庭拒絕申請。

 

本文曾經於本所刊物《犁鏵》的第14期刊登。本文所載資料謹作一般參考之用。如有疑問,應考慮徵詢正式法律意見。